事项名称 | 再生育证审批 |
设定依据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申请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
服务对象 | 已婚育龄夫妇 |
办理材料 |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3、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与当事人的原则使用。) |
办理机构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办理地点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联系电话 | 0919-6189402 |
办理流程 |
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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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