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XGK-2017-000422 发布机构:  区应急办
发布日期:  2016-02-16 文号: 
关键字:  铜川市耀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浏览次数: 
有效性:  有效
铜川市耀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风险分析
  2.1 耀州区概况
  2.2 主要危险因素与风险分析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领导机构
  3.2 综合协调指挥机构
  3.3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3.4 应急支持与保障机构
  3.5 应急救援队伍
  3.6 生产经营单位
  3.7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4 预测和预警机制
  4.1 预测预警信息支持系统
  4.2 预测机制
  4.3 预警机制
  4.4 信息报告与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特别情况的处理
  5.3 信息共享和处理
  5.4 应急程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调查和总结
  6.4 预案修订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与通信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运输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资金保障
  7.7 法制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练
  9 监督检查与奖惩
  9.1 监督检查
  9.2 奖励
  9.3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术语和定义
  10.2 应急预案备案
  10.3 制订与解释
  10.4 维护与更新
  10.5 预案实施
  11 附件
  11.1 区应急工作机构成员联系表
  11.2 有关应急组织/机构联系表
                          铜川市耀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本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科学应对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铜川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铜川市耀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耀州区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预案,用以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防控、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和灾后恢复等应急行动,适用于本区管辖范围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跨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或涉及多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处置。
  1.4 预案体系
  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区、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区直部门及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构成。
  1.4.1 区应急预案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区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统领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发布实施。
  1.4.2 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区直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所属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依照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因素和安全生产实际组织编制并发布实施。
  区直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规定,根据本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所涉及行业的事故风险等情况组织编制并发布实施。
  各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区直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1.4.3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由各相关单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及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与本预案及有关预案相衔接。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2、以人为本,公众参与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及其危害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专业救援骨干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倡导群众自救与专业救援相结合。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法履职,全力救援。事发单位作为第一响应者,要快速反应,先期处置。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积极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工作,确保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培训演练等工作。
  2 风险分析
  2.1 耀州区概况
  耀州区地处陕西中部渭北高原南缘,属暖温带大陆性半干旱半湿润易旱区,海拔650-1700米,总面积1617平方公里,总人口约26万,辖8个镇1个乡3个街道办事处178个行政村和2个工业园区。
  本区富含煤炭、石灰石、粘土、高岭土等矿产资源,拥有煤炭生产企业15家,年产能约500万吨;非煤矿山企业36家(含粘土、砂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32家;途径我区长输管线5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零售网点86家;规模以上企业共计53家。
本区工贸企业门类齐全,涉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和商贸等国民经济多行业领域。目前有各类水泥生产企业12户,年产能1600万吨;电解铝工业年产能20万吨、碳素30万吨、铝深加工10万吨;在建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4×35万千瓦;建筑业发达;城镇燃气应用广泛,加气站遍布城乡且成发展态势。
  本区交通发达,是连接关中与陕北的交通要道,境内有国道、省道、高速公路5条,铁路2条,过境客货流量甚大。
  2.2 主要危险因素与风险分析
  2.2.1 煤矿
  受煤炭赋存地质条件复杂、煤矿生产企业装备水平、员工素质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等因素制约,全区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主要为透水、瓦斯类、冒顶片帮、高处坠落、机电运输伤害等,属事故高发多发行业,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2.2.2 非煤矿山
  本区现有非煤矿山露天采场因地质条件复杂,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能力较低、矿山装备水平差等原因,事故风险较高。其潜在危险因素和事故类型主要有:片帮、火药爆炸、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及机械伤害、触电等。
  2.2.3 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
  危险化学品的生命周期包括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其各个环节均存在高度危险。主要事故类型有:火灾爆炸、燃烧、泄露、中毒、灼伤、触电等伤害。
  烟花爆竹是火药的一种类型,具有火药燃烧爆炸的特点,其点火能量低,燃烧速率快、表面积大,对热电、光、冲击波、机械摩擦和撞击等外界作用敏感,继而产生燃烧或爆炸并可迅速形成爆轰,仓储场所或经营门店电气设施不防爆、使用明火、超量存放或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不足、布点不合理等均可导致事故发生。
  2.2.4 道路交通
  本区公路通车里程约1267.5公里,境内西铜、铜黄、包茂高速、G210国道和咸铜、梅七铁路运输线纵横交错,山高坡陡,路况较差,极易引发交通类事故。
  2.2.5 公众聚集场所 
  近年,本区第三产业发展迅速,流通和服务业遍布城镇街道各个角落。商场、宾馆、酒家、车站、旅游景点及休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普遍存在可燃物料,加之老城普遍存在的防火间距不足、通道不畅等客观条件制约,极易因管理不善导致火灾等群死群伤恶性事故。此外,节假日大型活动仍存在踩踏等事故隐患。
  2.2.6 自然灾害
  气象、地质灾害事故及其波及地带可能危及矿山、电力、水利设施、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安全,引发水淹、垮坝、交通、建筑物垮塌、物体打击及火灾、爆炸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
  2.2.7 工贸企业
  随着招商项目的落户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数量猛增,危险有害因素也随之增加,新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危险源,极易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2.8 其它
  本区现有水库、旅游景点、学校和特种设备、游乐设施、压力管道、城市燃气、农业机械等场所和设施均存在危险有害因素,都有发生各类生产经营类安全事故的可能。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本区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应急工作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与保障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各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3.1 领导机构
  区安委会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全面工作。
  主要职责:
  全面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决定启动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报请启动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和动员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区直有关部门与单位以及社会机构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一规划和调配全区应急资源;商请军队、武警部队和请求有关上级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增援。
  3.2 综合协调指挥机构
  区安委会办公室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区安委会承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指导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日常工作;研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预测事故灾难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区安委会提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决策建议;研究制订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落实应急指令,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协调与指挥;召集区应急工作相关会议等。
  3.3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直有关部门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在区安委会领导下履行应急职责。
  主要职责:
  1、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真实报道生产安全事故。
  2、区监察局
  监督监察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参与事故善后及查处工作;按规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责任追究。
  3、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综合协调监管;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准备工作;负责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与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组织全区范围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负责建立和管理区应急专家队伍;制订和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4、公安耀州分局
  制订和实施道路交通、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协调道路交通、火灾、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协助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公安派出机构做好应急准备;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治安保卫和交通管制等措施的落实,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追逃。
  5、区卫生局
  组织制订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救治预案;协调应急医疗救助准备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负责区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关区域的卫生防疫,提出公众健康保护措施意见。
  6、区煤炭局
  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实施;负责为煤矿事故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应急形势研判;组织和配合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7、区环保局
  负责组织落实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和队伍,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现场抢险和处理,防止因危险化学品或其它有害因素的扩散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做好环保指标的监测和危险品的回收中和等工作。
  8、区住建局
  制订和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燃气工程等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公用事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提供建筑工程技术支持和物资保障。
  9、区交通局
  制订和实施地方公路运输及其建设项目工程和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相关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管制;组织和指挥协调所辖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国、省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公路养护、建设改造等部门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助;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机具保障。
  10、区水务局
  制订和实施水电水利工程及库区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响应期间的专业应急工作。
  11、区教体局
  制订和实施学校突发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师生员工应急救援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
  12、区文物旅游局
  制订和实施旅游业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落实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区民政局
  负责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基本生活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影响区域撤离和转移人员的安置救助;负责接收和管理社会捐赠工作。
  14、区人社局
  接相关事故信息后,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工伤(亡)职工提交工伤(亡)认定申请,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及核发工伤(亡)保险待遇;配合做好其它有关应急工作。
  15、国土耀州分局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及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16、区农业局
  制订和实施农业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协调和处置农机道路外作业事故的应急工作。
  17、区林业局
  制订和实施林业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等事故的应急工作。
  18、区财政局
  负责区级生产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及运行机制的经费保障;按规定制定、管理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资金保障,负责安排、管理和落实事故应急所需资金;参与事故后的恢复相关工作。
  19、区工信局
  制订和实施工贸行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和协调本系统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组织各类大型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负责协调本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物资的组织与供应。
  20、区发改局
  制定和实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和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区质监局
  制订和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调集特种设备有关人员参与现场排险等工作;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支持。
  22、区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对因气象灾害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的情况提出预警预告;根据应急需要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气象资料。
  23、耀州电力局
  负责制定实施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与措施;组织电力应急队伍开展和配合有关事故的现场救援,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电力管理,快速修复已损电力设备设施,及时恢复和保证事故现场用电作业。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区政府应急办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各应急预案间的衔接工作。区安监局应与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建立应急工作联络机制。各成员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报送区政府应急办备案并抄送区安监局。
  3.4 应急支持与保障机构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相关的技术、医疗、物资、通信和后勤的支持与保障,相关职责按照本预案“3.7”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内容执行。
  3.5 应急救援队伍
  本区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专业(矿山、危化、消防)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等,在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有关应急机构的指挥下负责实施专项应急工作。
  3.6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第一响应者,要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积极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要快速反应,沉着应战,先期处置,严防事故扩大,切实履行好应急工作的主体责任。
  3.7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出现应急响应时,区安委会即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事故单位、有关应急救援机构负责人组成,由区安委会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应急期间的各项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按照以下原则,决定设立若干应急专业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治安、交警)、安监、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并根据实际需要报请指挥部调遣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防疫、医疗)、工会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保障组:由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道路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治安、派出所)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故现场相关人员的监控,防止逃匿,确保事故抢险救援的顺利进行。
  5、环境监测组:由环保、气象部门牵头,负责对大气、水体等进行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成分、浓度和受污染区域,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订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6、专家顾问组:由安监部门牵头,召集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专家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善后安置组:由民政、工会、公安、住建、交通、人社、保险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安置和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理赔等工作;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组织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与稳定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保证被疏散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8、社会动员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动员和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9、物资保障组:由发改、财政、民政、卫生、工信、粮食、食品药品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装备、房屋和场地等。
  10、通信保障组: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讯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讯畅通。
  11、信息资料组:由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综合整理。
  12、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牵头,负责事故抢险人员的食宿、车辆调度等工作。
  13、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和新闻机构负责制订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故及其救援情况,同时做好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14、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以上各组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报告事故抢险救援最新进展情况,落实各级领导关于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及时了解和调集各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下一步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奠定基础。
  4 预测和预警机制
  4.1 预测预警信息支持系统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建立信息监测和通信网络,在充分整合现有政务内、外网资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综合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运行规范;要广泛宣传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
  4.2 预测机制
  4.2.1 信息监测与处理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逐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常态化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加强对重点危险源和高风险区域的检测监控;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诊评估,妥善处置,严防事故发生或扩大。
  4.2.2 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各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监测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要求按本预案“4.4信息报告与处置”执行。
  4.3 预警机制
  4.3.1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Ⅳ级预警
  指突然发生,事态简单,不会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构成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靠事故发生地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负责发布。
  2、Ⅲ级预警
  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较小区域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可能构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安委办组织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经区安委办主任批准后,由区安委办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3、Ⅱ级预警
  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较大区域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构成较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预计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Ⅰ级预警
  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预计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区安委会通过市安委会报请省安委会批准后由有关上级应急机构决定发布。区安委会领导应赶赴现场,领导和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工作,并服从和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和要求。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告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公告方式。
  区安委办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事故预警信息后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应急专家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和机构。
  4.3.2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各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分析归类;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警告或劝告,宣传相关应急知识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按指令要求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器材;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电、气、暖)等设施正常运行;
  7、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办公室汇报预警信息;
  8、采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措施。
  4.3.3 预警警报的解除
  当证明不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发布或受委托发布机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4 信息报告与处置
  4.4.1 事故信息处置流程
  事故发生初期,事发单位和现场人员应迅速采取自救措施,全力抢救受伤人员,疏散危险区域人员,保护现场并防止和控制事态发展,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区安监局。
  区安监局接警后,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派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维护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展开救护,监控重点嫌疑人,同时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区安委会领导。
  区安委会领导接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并通知所在地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核实事故类别、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级别等情况,确认后立即报告区安委会领导审定后在2小时内报告市安委会(市安监局)。
  4.4.2 事故信息上报内容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现场有关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进行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抢险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险和处置事宜;
  7、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时,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
  4.4.3 事故信息沟通
  区安委办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事故信息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同时通告区公安、工会、纪检监察、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1.1 级别划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Ⅰ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发生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2 预案启动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安委会在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具体行动方案,指挥部成员及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启动后,区安委会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具体行动方案,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5.2 特别情况的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跨本行政区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与有关区县应急机构联系,采取联合应急救援措施,并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2、生产安全事故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安委会对事故应急工作进行协调处理。
  5.3 信息共享和处理
  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专业通信网。现场指挥部采用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手段,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联络。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
  2、值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期间,事故单位和事发地基层组织、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3、现场信息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人员情况;危险源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和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救援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区外信息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以外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受到影响的区(县)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并通报有关情况。
  5、涉外、涉港澳台信息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波及到境外的,由区人民政府联系外事侨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5.4 应急程序
  5.4.1 先行处置
  发生或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事故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调配应急资源,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3、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核实事故情况;
  4、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及时向相关方进行通报;
  5、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要对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按程序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5.4.2 现场指挥与协调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以下内容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协调处理:
  1、根据区安委会命令发布启动或报请启动相关预案的指令,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机构的指挥工作;
  3、协调事故波及区域人员的疏散转移、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
  4、协调应急通信、物资、伤员急救等保障工作;
  5、协调对周边危险源的检测监控;
  6、必要时商请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行动;
  7、协调事故善后及恢复重建工作;
  8、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报告情况;
  9、其他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履行的事项。
  5.4.3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
  2、划定危害区域范围,消除危险源可能再次造成的危害。加强应急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设备设施,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加强现场危害监测,防止疫病或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临时避难场所;
  6、决定启动本级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专项资金,必要时可征收、征用其他应急所需物资与装备,或组织有关企业提供应急物资或人员参与救助行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的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
  5.4.4 扩大应急
  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相关预案随之启动。
  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时,区安委会应及时商请军队和武警部队或请求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物资增援。必要时,按规定报请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
  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专业应急队伍和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
  5.4.5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和事故处置单位加强对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与处置,加强与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区直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提出报道意见。
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规定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对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区委、区政府决定。对较大(Ⅲ级)及以上事故的报道应与市、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一致。
  负责事故处置的区直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新闻和宣传部门,第一时间向外发布信息,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事实应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报道建议。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道由区安委办按上述原则执行。
  5.4.6 应急行动程序
    应急行动程序根据事故大小和发展态势决定,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的一般流程如图5-1所示。

(图5-1 耀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程序流程图)
  5.4.7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
  负责事故现场处置的现场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意见后报经有关应急机构同意后,由区安委会通过政府新闻发言人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宣告结束后,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和工作需要,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应及时指导事故企业单位开展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收集事故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维护生产生活秩序,开展法律援助和救助物资、场所的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6.2 社会救助
  事故发生地政府会同区直有关部门负责灾后救济工作,根据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境内外社会救助。区民政部门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质的监督管理。
  区人社部门、保险机构组织协调生产事故的保险赔付。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6.3 调查和总结
  6.3.1 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6.3.2 总结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安委会和有关方面。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应急工作总结同时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6.4 预案修订
  区安委办应及时总结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诸环节的经验教训进行分析,提出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实施。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与通信保障
  1、信息系统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逐步建立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区政府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区应急工作规划、决策和指挥处置提供文字、电子、音像等基础材料和数据,并确保信息共享,通达快捷。
  2、通信保障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并向社会公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及报警电话号码(12350,0919-6587735等)。
当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中国移动、联通、电信耀州公司应按其业务范围负责通信与信息保障,确保应急期间本行政区党、政领导机关通信信息畅通。
  区安监局负责建立并维护本区应急通信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通信数据库包括区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各级应急机构、应急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固定电话、传真、手机及其它联系方式等内容。
  各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区直有关部门、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和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向区安监局备案。
  3、信息保障
  区安监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全区重大危险源分布、现状等情况和应急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等内容;各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事故信息系统相关情况应及时反映到区安监局,确保信息共享,随时调用。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关应急信息;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各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应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区域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向区安监局报送安全生产及有关应急工作信息和变更事项。
  7.2 队伍保障
  1、专业队伍
  各级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建设,充分发挥消防部队和矿山救护队的专业救援作用,逐步建立或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根据其担负的安全生产职能,组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卫生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伍,住建、电力等单位组建城市基础设施抢修队伍,通信管理和运营企业组建通信队伍,交通部门组建运输队伍等。同时,要对各类应急队伍制订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2、企业队伍
  矿山、危险化学品、电力、燃气、建材、林场等企业单位应结合自身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建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为本企业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一响应队伍。
  3、志愿者队伍
  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发挥和调动社会各方志愿者的作用,组成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基层政府、共青团和企业基层单位可建立由机关干部职工、民兵等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队伍力量的延伸和有效补充。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抢险救援能力和经验的单位和人员作为抢险救援后备队伍,并建立相关档案。
  4、队伍动员方案
  各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应急机构、区直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动态数据库,制订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组织保障方案和保证应急能力的具体措施(包括协调调动消防部队、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的方案和措施)。
  7.3 运输保障
  由区交通局牵头,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配合,建立健全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
  1、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落实现场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
  2、区交通部门负责调动各种交通工具,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交通、交警等部门设立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抢险救援车辆迅速通过。对受损道路及设施尽快组织抢修恢复,必要时可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确保应急抢险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抵达事发地。
  7.4 医疗卫生保障
  按照“分级救治”原则,组织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的救护措施。
  区应急救护指挥中心(120)和急救医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有关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区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机构、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严密组织和实施疾病监控。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区卫生局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到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爆发流行。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检查、监测事故区的食品、空气、饮用水源、放射源等的安全情况。区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提供的药品、试剂、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管。
  在加强区应急救护指挥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应当加强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及急救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基本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资源分布、救治和处置能力等制定调用方案,负责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和保障措施。
  7.5 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制度。
  区安委会负责规划满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的物资储备,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应急物资保障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储备、调拨制度,保证应急期间的物资需要和供给。
  2、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管理。
  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发改局、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和储备管理,对各类物资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有关地区的物资调剂和供应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的迅速调入,必要时,可依据有关规定征用社会物资资源。
  7.6 资金保障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原则上由事故单位承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未能及时支付的费用,事后由事故单位支付。事故单位投保的,相关保险公司应先行垫付保险费用。事故单位无力承担的,先从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解决。
  2、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预备费和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并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确保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需要。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安排安技费用。
  3、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经区政府请求市级应急预备费或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用于应急和善后处理。
  4、对受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相关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和区直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经区政府同意。对因应急处置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劳工补偿费用要及时支付,优先办理,不得拖欠。
  5、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提供财物捐助,区委、区政府对为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予以表彰。
  6、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必须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7.7 法制保障
  各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和区直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要不断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1、公众应急常识宣传
  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会同广播电视宣传等区直有关部门把宣传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媒体要把宣传应急常识和技能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新闻出版单位要组织出版有关预防、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普及性读本,政法、司法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辅导。
  2、学生应急常识教育
  区教体局要制订学校应急工作教育规划,各类学校应将有关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列入必修课,向学生普及应急常识。
  8.2 培训
  1、公务员培训
  全区公务员应学习应急管理知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调整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总体应急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意识和紧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公务员队伍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知识的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
  2、专业人员培训
  应急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必须接受岗前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8.3 演练
  8.3.1 单项演练
  负有应急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其方案和效果进行评估。新组建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半年演练一次,已有应急工作经验的队伍一般每年演练一次。矿山、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8.3.2 综合演练
  区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置能力和应急动员能力。通过演练,评估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提出进一步修订完善的意见建议。
  基层应急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组织开展演练。
  9 监督检查与奖惩
  9.1 监督检查
  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和区直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演练、评审、备案、实施等工作,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9.2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处置和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安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管理、处置和救援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因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伤亡的;
  5、有其它重大贡献的。
  9.3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务员和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或执行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义务的;
  2、瞒报、迟报事故信息,影响事故应急救援,或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期间临阵脱逃的;
  4、应急救援过程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致事故扩大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它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10 附则
  10.1 术语和定义
  本预案中所采用术语的定义如下:
  1、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订的行动方案。
  2、应急准备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3、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4、应急救援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5、恢复
  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10.2 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铜川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铜川市安委会办公室、铜川市安监局、铜川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10.3 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区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各专业应急协调指挥机构、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和区直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制订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必要的现场处置方案。
  10.4 维护与更新
  随着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部门职责和人员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区政府将根据这些情形和本区应急工作实际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附件
  11.1 区应急工作机构成员联系表
  11.2 有关应急组织和机构联系表


[网络编辑:区应急办]
分享给好友阅读: